彌渡縣老土罐綠色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標準-脫水蔬菜 Q/MLS 008S-2022發表時間:2022-09-15 22:40 前 言 本公司生產的脫水蔬菜,是以蔬菜為主要原料,經初檢、清洗、分切(或不切)、鹽漬(或不鹽漬)、壓榨(或不壓榨)、干燥(自然干燥或者熱風干燥)、粉碎(或不粉碎)、包裝等工藝加工制成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的規定,特制定本標準,作為本企業組織生產、檢驗、貿易、仲裁的依據。 本標準的安全性指標按照GB 2762-2022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、GB 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、GB 31607-2021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》的規定制定,其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其余指標根據產品實際制定。 本標準由彌渡縣老土罐綠色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并起草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呂鋒、陳桂芳。
脫水蔬菜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脫水蔬菜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檢驗規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。 本標準適用于是以蔬菜為主要原料,經初檢、清洗、分切(或不切)、鹽漬(或不鹽漬)、壓榨(或不壓榨)、干燥(自然干燥或者熱風干燥)、粉碎(或不粉碎)、包裝等工藝加工制成的脫水蔬菜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 3 產品分類 3.1 根據加工工藝不同分類 3.1.1 脫水鹽漬類:以蔬菜為主要原料,經初檢、清洗、分切(或不切)、鹽漬、壓榨(或不壓榨)、干燥、粉碎(或不粉碎)、包裝而成。 3.1.2 脫水非鹽漬類:蔬菜為主要原料,經初檢、清洗、分切(或不切)、干燥、粉碎(或不粉碎)、包裝而成。 4 技術要求 4.1 原料要求 4.1.1 蔬菜:應新鮮、清潔、無污染、無病蟲害、無腐爛變質、無雜質,并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及相關規定。 4.1.2 食用鹽:應符合GB 2721的規定。 4.1.3 生產用水: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。 4.1.4 其他原輔料:應符合相應的食品標準及有關規定,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輔料。 4.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。 表1 感官要求
4.3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 表2 理化指標
應符合GB 31607的規定;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3的要求。 表3 致病菌限量
4.5 污染物限量 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; 4.6 農殘限量值 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。 4.7 凈含量 應符合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測定。 4.8 食品添加劑 4.8.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。 4.8.2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干制蔬菜的規定。 4.9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。 5 檢驗規則 5.1 組批 以同一品種的原料、同一次投料、同一工藝所生產的同一規格產品為一批。 5.2 抽樣 以同班次、同規格的產品為抽樣基數,抽樣基數不少于25 kg,隨機抽樣至少2 kg。樣品分成兩份,送檢驗機構,一份用于檢驗,一份留樣備查。 5.3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須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,并附質量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。出廠檢驗項目為:感官、水分、灰分、食鹽、凈含量、大腸菌群(僅限脫水鹽漬蔬菜類)。 5.4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半年進行一次,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技術要求規定的全部項目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亦應進行型式檢驗: a) 產品原料、生產工藝、生產設備有較大改變時; b)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 c) 停產半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; d) 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 5.5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中,微生物指標若有任一項不合格,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;其余指標若有任一項不合格時,允許用留樣進行復檢,以復檢結果為準。 6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 6.1 標志 6.1.1 產品包裝標簽、標識應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規定。 6.1.2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/T 191規定。 6.2 包裝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,封口嚴密,包裝牢固。 6.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、衛生、無異味、無污染。運輸過程中應防擠壓、防雨、防潮、防曬,裝卸時應輕搬、輕放。運輸時嚴禁與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、有腐蝕性、易污染的貨物混裝混運。 6.4 貯存 原料、輔料、半成品、成品應分開放置,應貯存在清潔、衛生、陰涼、干燥、通風、無異味的倉庫內。產品離地、離墻堆放,禁止與有毒、有害、有異味、有腐蝕性、易污染的物品混貯、混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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